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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舒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6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舒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舒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6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钧,上海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田,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何大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鹤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舒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1.5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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