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41-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丽华,女,汉族,乌鲁木齐市中桥二巷大友国际商城地下一层箱包城57号店铺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邹丽华价值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邹丽华价值10000元的财产;
二、如冻结不足上述款项,也可查封、扣押被告邹丽华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所冻结的款额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