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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12号
案件名称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微软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

法定代表人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胡海毅,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上诉人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海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按视为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0元,由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胡 宓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静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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