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7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姚晋扬,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美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美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7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20.3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