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6083号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美裕路******。
法定代表人:王财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朔县小南国家味馆,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阳朔镇西街口益田西街**商铺。
经营者:蒋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保,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丝丝,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朔县小南国家味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撤诉,故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朔县小南国家味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