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2619号原告:北京丽星翼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神路街39号10幢1至2层4段28、29。
法定代表人:魏志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男,公司员工。
被告:杨艳,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北京丽星翼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丽星翼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北京丽星翼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