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606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观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倩。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观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观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