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454号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插画师,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滨,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山南村C区。
被告: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男,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宝,男,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曹娟诉被告林海滨、被告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曹娟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娟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海滨、被告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