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松,广东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志峥,广东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柳彬,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柳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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