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蒲彦军,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宏亮灯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项子龙,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系蒲彦军经营的中山市宏亮灯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苟红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含英,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现住中山市,系中山市古镇艾仕尼灯饰门市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世伟,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现住中山市,系叶含英的丈夫,。
被告:薛刚,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凌云县人,现住中山市,系原中山市古镇人玮灯饰厂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袁国辉,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彦军诉被告叶含英、薛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692548.X)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彦军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含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彦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含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彦军撤回对被告叶含英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