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水,男,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即12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多收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