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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茂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陈金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水,男,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即12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多收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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