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412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7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西·莫特利,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云,女,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李云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