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盛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浦沙路9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冈仓健乔。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盛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2014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为525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6255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飞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