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15712-X。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杨,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庆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天长市锦霖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庆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和解,现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