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
被告郝振林,住山东省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振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以所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郝振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