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15120号原告:北京家菊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8号院J号楼一层G101室。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聚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西区和润佳汇广场六区03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新刚。
被告:孙新刚,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满足,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北京家菊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菊就公司)与被告承德聚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家菊就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家菊就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家菊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家菊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