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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广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52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广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龚广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52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龚广举,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吴贵学,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广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雄代理审判员  竺盈琼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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