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被告向国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469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被告向国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向国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69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该公司职员),男,汉族。

原告朱荣平,男,汉族。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该公司职员),男,汉族。

被告向国平(南京跨世纪装饰建材集团瑞鑫木业经营部业主),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晓松,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明巧,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诉被告向国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