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69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该公司职员),男,汉族。
原告朱荣平,男,汉族。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该公司职员),男,汉族。
被告向国平(南京跨世纪装饰建材集团瑞鑫木业经营部业主),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晓松,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明巧,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诉被告向国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