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潘得献,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018。
委托代理人:戴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宪宾,佛山市南海智维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罗维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南一巷32号,系个体工商户佛山市禅城***五金厂的业主,公民身份号码4406********037。
委托代理人:沈源,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院在审理原告潘得献诉被告罗维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1)一案中,原告潘得献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得献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得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得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