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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与骆海香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6号
案件名称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与骆海香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骆海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海香。

上诉人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因与骆海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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