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3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委托代理人王琼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兴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