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9873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英家坟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避风阁茶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西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避风阁茶楼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