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本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英。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广昌隆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广昌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