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26号原告王定锋。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锐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锋诉被告深圳市锐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232487.8)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定锋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定锋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锋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已由原告王定锋缴纳,现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