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初字第4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勇,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绵阳城区美湲日化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勇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