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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文涛、周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915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文涛、周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石文涛,周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915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文涛,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炳,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文涛、被告周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文涛、被告周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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