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16号原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国森,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雨樵,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效送达前,原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湖北科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