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2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詹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北大贵装饰材料经销部,注册号630105663678036,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山市场三期819、820号。
       经营者:周英杰,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宁城北大贵装饰材料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150元退还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