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496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翔宇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北京翔宇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翔宇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翔宇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