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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691号
案件名称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6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景亮,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嘉怡,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4)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赖景亮、黄嘉怡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在本市丰台区中联华都红门鞋城B2097号其经营的摊位处,对外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鳄鱼”等品牌的运动鞋、休闲鞋。

被告人陈×于2013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在其摊位当场起获标有“耐克”、“阿迪达斯”、“鳄鱼”等标识的运动鞋、休闲鞋共计451双。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侵权产品,价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36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李×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荣达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授权书,北京市丰台区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系初犯、偶犯,属于犯罪未遂,积极缴纳罚金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的意见酌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起获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罚金已交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耐克鞋二百七十双、阿迪达斯鞋一百三十双、鳄鱼鞋五十一双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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