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9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留少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朝辉,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