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49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
被告:朱荣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荣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