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47号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72号翠景大厦二楼西边场地及一楼西边6#铺位。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全福元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3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静,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睿,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全福元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