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3397号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康玉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白坊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占斌,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北京利康玉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桂香,女,1966年3月5日出生,北京利康玉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罗凤秀,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利康玉苑珠宝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罗凤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以原告与罗凤秀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