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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威特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威特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威特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洲石公路恒丰工业城中控楼1-6层,组织机构代码:68537711-7。

法定代表人:钟再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威特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同观路泰嘉乐科技工业园1栋第3层,组织机构代码:58271675-3。

法定代表人:李振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威特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19419.3)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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