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天游网吧、徐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知初字第54号
案件名称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天游网吧、徐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天游网吧,徐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54号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希承,山东鹏程XX律师事务所。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天游网吧。

投资人徐强。

被告徐强。

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中录时空天游网吧、被告徐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中录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