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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之鹏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房民初字第00793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之鹏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杨之鹏,北京太平庄良乡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之鹏,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北京太平庄良乡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太平庄村京石高速路东。

法定代表人晁洪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之鹏、北京太平庄良乡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之鹏、北京太平庄良乡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之鹏、北京太平庄良乡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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