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联想(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剑鸣,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鸿翔电脑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剑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