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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联想(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剑鸣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晋民初字第2201号
案件名称原告联想(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剑鸣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中国)有限公司,曾剑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联想(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剑鸣,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鸿翔电脑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剑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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