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9号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XX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雄达五金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投资人:黄春燕。
被告:深圳市雄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树强。
被告陈泽凯,系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天诚电器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雄达五金电器厂、深圳市雄达电器有限公司、陈泽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