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3271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苏娟,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燕燕,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
被告胡治平,男,1962年7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胡治平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胡治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五百八十八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