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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范建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16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范建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范建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169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

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哲,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范建成,男性,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范建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建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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