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7027号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6层A603。
法定代表人:郭冠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至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4号海逸名门2单元1805号。
法定代表人:徐艳宾。
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细软智谷公司)诉被告河南至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高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细软智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至高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细软智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间的合同转让协议,且被告向原告返还商标转让费65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被告就商标号为16017070的“酒拍拍”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向被告购买涉案商标,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商标转让款6500元。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补正材料,致使涉案商标的转让不予核准,2020年1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涉案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通知,经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一直拒绝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商标转让费6500元。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至高公司未答辩。
细软智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商标代购协议打印件、(2020)厦鹭证内字第22948公证书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能够反映案件基本事实,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将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5日,至高公司(甲方)与细软智谷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协议约定:“一、服务:服务项目为商标转让,服务内容包括(1)转让商标名称:酒拍拍;
(2)转让商标注册号:16017070;
(3)转让商标所属类别:35类,转让费:6500.00。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2.1本协议的商标转让费用共计6500元,前述费用包含公证费、税费以及转让前述商标所需的所有费用;
2.2分期付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250元,并应于收到前述商标的注册证扫描件和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3250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2甲方保证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为有效商标,甲方为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出让人,甲方已获得转让前述商标所需要的充分必要的授权。
3.6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在转让过程中如遇有商标局下发补正通知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补正,直至其被核准转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2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被核准转让后,乙方指定的受让方即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
4.3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被核准转让前,乙方指定的受让方或其他人有权按照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直至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止。
五、违约与责任5.3如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的转让申请未被核准的,甲方应自收到不予核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商标转让费用。
”涉案合同落款处加盖细软智谷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至高公司公章。
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日,细软智谷公司分别向至高公司转账支付3250元,共计6500元,转账摘要部分均为“酒拍拍”。
2020年1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四川荟粹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荟粹行公司)作出《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商标注册号“16017070”,转让人“驻马店市立山商贸有限公司衡水老白干专卖店”,受让人“四川荟粹行公司”;
通知书内容包括:“你(单位)提交的第16017070号商标转让/移转申请,因下述原因不予核准。
我局曾于2020年9月8日给你(单位)发出补正通知要求提供转让人有效存续的主体资格证明、隶属公司知晓并同意转让该商标的声明,但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该通知书下方显示办理方式为“代理办理”,商标代理机构“细软智谷公司”。
庭审中,细软智谷公司提交商标代购协议打印件、(2020)厦鹭证内字第22948公证书复印件。
其中商标代购协议打印件显示签订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甲方为四川荟粹行公司,乙方为细软智谷公司,协议约定四川荟粹行公司委托细软智谷公司代购第16017070号“酒拍拍”商标。
公证书复印件显示申请人为驻马店市立山商贸有限公司衡水老白干专卖店,法定代表人为徐艳宾,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声明书,声明将第16017070号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及利益转让给四川荟粹行公司所有。
另查,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依法向至高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至高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本案起诉材料。
细软智谷公司主张,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主张解除涉案合同。
庭后,细软智谷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主张从2021年5月28日开始计算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细软智谷公司提供的《商标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商标代购协议打印件、(2020)厦鹭证内字第22948公证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至高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本案中,细软智谷公司与至高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涉案合同约定至高公司向细软智谷公司转让涉案第16017070号“酒拍拍”商标,细软智谷公司向至高公司支付转让费6500元;
如涉案商标的转让申请未被核准的,至高公司应自收到不予核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细软智谷公司已支付的商标转让费用。
现细软智谷公司已经向至高公司支付转让费6500元,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对于涉案商标的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且现至高公司下落不明。
故细软智谷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细软智谷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与至高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依法向至高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材料,至高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本案起诉材料,故细软智谷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于2021年5月27日已到达至高公司处,本院因此确认从2021年5月27日起,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解除。
至高公司逾期未退还相应商标转让费用,给细软智谷公司造成相应资金占用的经济损失,对于细软智谷公司要求至高公司2021年5月28日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至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6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至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南至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