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庆,山东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尉玉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