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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4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秀岩,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

住所: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

法定代表人:MarkPet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健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2013)长民三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秀岩、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的委托代理人李健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磊若软件公司(美国)撤回起诉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其余1150元退还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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