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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蔡丽君、黄康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1-80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1-80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蔡丽君、黄康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1-80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蔡丽君,黄康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1-8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钦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启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丽君,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康镇,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蔡丽君、黄康镇侵害商标权纠纷十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十案受理费共计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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