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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东渡店、厦门云盛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思民初字第5550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东渡店、厦门云盛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东渡店,厦门云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555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林,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东渡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78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川,总经理。

被告厦门云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7-59号底层阁楼。

法定代表人陈铭生,总经理。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东渡店、被告厦门云盛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以需重新组织起诉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逗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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