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国,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山东老屯汽配城国顺汽配商行个体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张庄路307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