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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细佑与刘春安、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
案件名称梁细佑与刘春安、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细佑,刘春安,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原告梁细佑(曾用名梁进),开发区旺发水泥经营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春安,系黄石市黄盛水泥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远文,湖北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新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897号。

代表人李勇。

委托代理人陈瑾。

原告梁细佑因与被告刘春安、华新黄石分公司商业诋毁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细佑诉称:其与被告刘春安同为个体水泥经营户。

2011年9月14日,刘春安及华新黄石分公司在其向客户装运水泥交货时,向用户宣扬其装运的水泥系假冒华新牌水泥,致使用户当场退货。

两被告要求其说出水泥来源被拒绝后,又向公安机关和质监部门举报,导致原告方货物被公安机关查扣。

在执法机关调查处理期间,两被告口头承诺如水泥是真货愿承担一切损失,并要求质监部门进行抽样检验。

同月16日,华新黄石分公司向公安机关出具虚假证明,虚构原告假冒该公司水泥产品的事实。

10月12日,华新黄石分公司以其销售的水泥系违流的水泥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公安机关随后发还被扣押的25.5吨水泥(已受潮)。

刘春安与华新黄石分公司捏造其销售假冒水泥产品的事实,致使其向客户交付的25.5吨水泥被扣押28天受潮,运输车2辆被公安机关扣押3天。

两被告的商业诋毁行为损害了其市场信誉,给其造成77249元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确认两被告主张原告销售假冒水泥是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其63000元经济损失;

二、确认原告没有侵害华新黄石分公司的商标权,华新黄石分公司赔偿其14249元经济损失;

三、判令华新黄石分公司以与刘春安同等价格向原告提供水泥产品。

本院认为:梁细佑以刘春安、华新黄石分公司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销售假冒华新黄石分公司生产的水泥构成侵权为由,于2012年4月28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年7月2日作出的(2012)鄂西塞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且经本院判决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

梁细佑此次又因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本院依法不应受理,鉴于本院已经受理,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细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退还给梁细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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