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824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天马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杰瑞科技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颖。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马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因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