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
法定代表人MrsFrancoiseYON,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丛强,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陈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后发现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