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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陈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晋民初字第1851号
案件名称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陈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陈丛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

法定代表人MrsFrancoiseYON,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丛强,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陈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后发现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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